针对鼎城区红云街道办“行政举报投诉书”回复的驳斥
一、红云街道办事处偷换概念——业委会无权处分公共绿地 回复称便利店及快递服务是“业委会管理”“便民措施”,但核心问题是破坏公共绿地的合法性。业委会仅有权管理业主共有部分,无权擅自改变公共绿地规划用途。依据《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改变用途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街道办未提供任何业主共同决定证明,涉嫌纵容业委会违法。(请红云街道办事处提供业主同意证明) 二、矢口否认“认可”行为属于隐瞒真相 回复称“审批或口头认可不属实”,但元元便利店老板在常德论坛公开声称“获街道认可”(附网址证据)。若街道确未认可,应追究便利店虚假陈述责任;若曾口头认可,则违反《行政许可法》第4条(行政审批需书面决定)。街道办拒不公开内部沟通记录,涉嫌隐瞒行政行为。(元元便利店老板贴文网址:http://cdbbs.cdyee.com/read-890233) 三、针对“处理结果”的驳斥——敷衍塞责、行政不作为 以“协同调查”为名拖延履职,街道称“正协同城管部门处理”,实则推诿责任。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破坏绿化行为应由绿化主管部门(城管局)直接查处,街道办负有协助义务而非主导调查。街道办未说明自身是否启动行政调查程序,也未要求业委会提供绿地变更合法依据,涉嫌消极履职。 四、“既要方便业主又要保障秩序”是违法借口 便民措施不能逾越法律红线。绿化带属于城市公共绿化资源,擅自硬化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街道办提出“在前提下整改”,实质是为违法行为开脱,漠视恢复绿化带的法定义务。 五、重申诉求与法律依据 1、请红云街道办立即公开获得新日世纪城广大业主(2/3或3/4业主)认可的书面证据; 1、红云街道办在回复中称“关于投诉人反映的便利店门前通道占用部分绿化带经过街道办事处审批或口头认可的问题不属实。”,但元元便利店在常德论坛公开声称得到了街道办事处的认可,请红云街道办事处弄清楚事实:(1)、并不是投诉人严某反映占用绿化带是得到了街道办的认可,是元元便利店公开声称,元元便利店老板能在常德论坛高调公开声称,肯定是得到了街道某些人的保护,举报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红云街道有某领导在充当元元便利店的保护伞。若红云街道办街道坚持未认可,请书面说明是否对便利店虚假陈述采取处罚措施;若曾认可,请公开批准文件及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 3、请鼎城区城管局立即执法:绿化破坏事实清楚,城管局应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责令恢复原状并顶格罚款3万元,查封经营场所直至整改完成。 4、请区政府追究街道办责任:街道办若无法提供批准文件,则构成行政违法或渎职,区政府应依据《公务员法》第59条对责任人问责,并责令街道办公开道歉。 六、结论 红云街道办的回复回避核心问题、混淆视听、,充分暴露其行政不作为和试图掩盖违法行为的态度。举报人要求鼎城区政府及城管局立即介入,依法查处绿化破坏行为,并追究街道办违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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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5-08-25 08:29
去法院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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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5-08-25 08:51
最好附几张前后对比照更具直观性。如果确实是出于正义,或有很多业主强烈反映,或者真的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利益。我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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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5-08-25 23:10
作为一名小区业主时常关注小区情况,也闲来无事看论坛帖子就来说两句,对于新日帖子和江南大侠发帖也观看不少,网友评论也提供不少信息。
一、回看《感谢第一中医院工作人员论坛》 网友1评论:廖某不是你老表?自导自演。 相关医院帖子连发 网友2评论:令人及其反感! 网友3评论:下班后财务领工资。 2、回看《新日世纪城小区》帖 二、《投诉鼎城区城管、西站社区》贸易公司侵占搭建车棚事件,相关部门已调查回复车位公有属性。 发帖人自评:贸易公司回复比部门回复温暖。 三、回看《投诉小区便利店事件长达多条》更有网友一针见血指出问题所在,说白了就是一条便利店开了一条小路。 1、部门回复:便利店程序合规,并已公示、代收快递包裹、小区业主增加公共收益。 网友1评论: 1、家门口小事,太过于较真。 2、直指发帖人多种黑历史。 看后个人也说几句: 1、此事应该原本不牵扯江南大侠个人 2、各种法律条款延用不确切。 3、相关部门已做回复,反其指责。 4、看评论应该有人对你的事知道一二,你们相互爆料,剧情多种翻转。 5、当没有秦国商鞅之才,何须在论坛博他人眼球,过份体现自我能力,是否你和便利店有私仇。 6、小区想改善环境是每个业主相互帮助、支持、配合、包容、您现举报这举报那,举报公共收益未缴纳税,开常德之先列,演变宫斗剧,可笑至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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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5-08-28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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